10月21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第二天,中央纪检监察网站先后发布三条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喜接受组织调查,湖北省政协原常委、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梅祖恩和湖北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侃被开除党籍。
这种“一天三人落马”的反腐节奏在“十八大”以来已是常事。在不到两年时间的“打虎拍蝇”战役里,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而交通、房地产、矿产资源、发改委系统等垄断程度高、权力集中的领域无疑是反腐“重灾区”。(人民网,10月22日)
20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法治反腐,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前一阶段有所不同的是,法治将成为今后反腐的主要方式。我们所讲的“法治”概念本身首先是直接针对“人治”而言的,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权威或者法律至上的原则,排除“人治”即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状态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制度、体制,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究其要义首先或主要是用来“治官”、“治吏”的,尤其在我们这样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目前腐败现象的发生情况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主要根源。因此,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成果,运用法治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应当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战略安排。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要我们坚定信念,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律手段,腐败现象必将更有效地得到遏制。 (文/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