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新华网》,12月9日)
腐败是一颗毒瘤,更是一场似乎无休止的瘟疫,腐蚀着人类社会,破坏了民主、法制、人权。其中,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因素中的核心,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它切断了人民权利与受侵犯时最后的救济手段,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摧毁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
司法腐败会损害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根基。我国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司法工作的成败体现着党领导的成败。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真正落实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赢得民心极为重要的一环。
对此,要加强教育、做好宣传。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必须要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结合起来,争做文明执法干警。要认真抓好典型教育,扶正祛邪,使广大司法干警清醒地认识权力的本质,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法律机制。进一步加强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做好预防性、强制性、惩戒性、保障性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完善反腐肃贪的法律机制。
还要加大惩治处力度,严明政纪国法。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明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因而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从严的方针,坚决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发现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在处理上要严格,决不手软,绝不袒护。(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