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进退渠道不能成为“单向车道”

发布时间:2014-11-05 15:25:00 中国社会新闻网

公务员退出机制落实不畅,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中国数量众多的“幽灵公务员”。在公务员编制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退出机制落实不畅使得很多机关单位难以补充新鲜血液,目前很多地方采取了从下级机关借调和参公的方式(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人员,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公务员,但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当前颇受社会争议的问题。结合当前的众说纷纭,结合本片报道中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的弊端的细致剖析,在肯定中国公务员制度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年轻的公务员制度中所存在的退出机制问题也引人深思。

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导致了很多机关单位,无法按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的配置,影响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现行公务员人事制度经由传统干部人事制度而来,尽管经历了由《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的较大转变。但总体而言,其对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传承性特征也比较明显。那么,究竟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公务员的录用制度着手。即优化考录制度,细化公务员职位分类。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考核标准进行细化,建立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保证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兑现,把它与辞职、辞退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公务员退出机制而言,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不仅可以将不合格的公务员剔除公务员队伍,减轻公务员系统的负担,同时可以对其他公务员起到激励作用,提高整体行政效率。

其次,建立与辞职辞退制度配套、协调的政策法规。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方法,其制度是否严密有效,关系着国家的公共财产与安全问题,必须要建立配套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以此来维护国家的权益与公务员自身的权益。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严格履行公务员相关的辞职手续,以此来杜绝权力市场化和权力下海。

总之,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才能实现制定者当初制定该项制度和规定的初衷,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文/党居米)

编辑: 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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