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实名举报。而检方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此事引起民众广泛议论。
作为政府官员,工作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为百姓排忧解难,让百姓过得更加舒心。这里的官员却在为了“友情”,帮助其运作找项目,首先不说违不违法,就这种行为的本质而言,就违反了一名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这样的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由于关系到公权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宜更为充分一些,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刘明礼真运作还是假运作,该怎么定性,需要公安局进一步侦查,但作为检察机关不能对可能存在的“受贿”“行贿”不温不火,更不能在很可能腐败发生的关键点上“难得糊涂”。 进一步讲,即使“运作费”只是在刘明礼哪儿“酒肉穿肠过”,那么作为检察机关,该不该顺藤摸瓜找到真正的“受贿”者?更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其项目运作成功了,没有出现内部反水,法律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呢?显然,有关方面需要对法律精神全面理解和灵活应用,而不能束手无策。
“权力掮客”或许不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其可以利用自己在当地官场多年的人脉和影响力,来对项目公关,进行运作。但归根到底,权力掮客还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源进行交换,寻求变现的价值,这无疑也是一种腐败。我们应继续响应习大大的号召,捍卫反腐倡廉的胜利果实,就绝不能纵容刘某这样的事件继续存在,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体系,始终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这样才能更好的将官员手中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