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原统战部部长凌某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凌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于犯罪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新华网》,10月27日)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七)点写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凌某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丁某某等六人25万元人民币。这折射出的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形成了“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对此,健全反腐败机制,打造一个密不透风、坚不可摧的“铁笼子”,坚决斩断“权力——利益”的链条显得尤为必要。
要完善用权的防范机制。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民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要强化滥用权的惩戒机制。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教育干部的重要手段。适当加大惩戒的力度,对贪官污吏保持恒常不变的强大威慑力,坚持有贪必反,既打“老虎”,又打“苍蝇”,从总体环境上形成不敢腐败的氛围。
要健全用好权的监督机制。要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平台,努力建构起反应灵敏、沟通快捷、运转高效的利益诉求机制,真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