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者”,岂能不自焚?

发布时间:2015-05-28 21:42:22 中国社会新闻网

  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辉等47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帮助毁灭证据一案。被指控的47人中,除梁耀辉等4人,其余43人均当庭认罪。(新华网广州5月27日)

  “万恶淫为首”,这是周所周知的,可是,作为“东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辉等47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帮助毁灭证据”,这不仅违背了公礼,还违背了天理,更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梁耀辉昧着良心整钱。不仅丧失了做人的原则,还上丧失了中国公民应有的底线,“嫖娼卖淫”国家法律早有规定而必须予以取缔,并要遭到严厉的打击,像“梁耀辉”这伙不法分子,遭到惩罚完全是罪有应得的,人民群众为他们的覆灭而拍手称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卖淫嫖娼”,梁耀辉等不法之人,不仅置法律而不顾,还在藐视法律,还在干唆使她人嫖娼卖淫,这种置法律和道义而不顾之人其素质是何等的低下,按照百姓话说,就是在整黑心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梁耀辉等人不落网,那该谁人落网呢?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卖淫嫖娼不仅有害身心健康,更有害于社会,有害于家庭,还有害于夫妻之间的和谐,不管官员也好,还是庶民百姓也好,万万不可去偷吃“禁果”,卖淫嫖娼不仅会损害个人形象,更会给世人留下“笑柄”,演员孙红雷有句直言,“从小父母就教育我,有些东西是不能碰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可有的人就是不信邪,还组织卖“禁果”、甚至还为偷吃者提供场地,梁耀辉等人组织卖淫嫖娼该当何罪?法律自由公断。

  “没到淫窝买欢笑,欢笑之后是嚎啕”,“卖黄者”遭到了“嚎啕”,必须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买黄者”都遭到了“嚎啕”,不管大官,还是小官、甚至没有品级的、乃至庶民百姓只要敢去“黄窝”,最终都要遭到“嚎啕”的,作为国人应该远离“黄窝”而洁身自好,只有自己守住了脚步,才能与“嚎啕”无缘。(文/等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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