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司法公正的行政干预越少越好

发布时间:2015-01-29 07:46:01 中国社会新闻网

 

  今年全面清理执法司法指标 有罪判决率结案率坚决取消。综合新华社1月21日电 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办案任何环节出问题都能纠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陆续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有的是受当时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重口供、轻证据,甚至搞刑讯逼供造成的;有的是明知证据不充分,也作出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摘自人民网)

  社会管理,是各个管理系统的集合。在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中,政府各个层级、部门的行政管理,协调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了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行。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依据的行政职责,用的是行政手段,强制性的措施不多,很多时候,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还需要走更规范、更严厉的司法程序。如一些罚款、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都需要申请法院,由法院依法审查裁量后才能够强制执行。

  体现国家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威力,真正的最后手段就是司法的强制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力量、监狱等。这些国家强制力量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利益之间调节措施的真正强大力量。从效果和手段上,都要比行政管理的手段更强、社会影响更大。正是因为这是国家最后的强大手段,在处理国内、人民利益间的矛盾时候,都是谨慎使用,严格使用。并且从法律规范、程序设置、执法力量等等方面,作出了比行政管理更为严厉的限制和规范,确保最后的调节手段和强制手段使用必须公正、公平和正确。

  行政管理中主要是职责的履行和官员权力的使用;司法管理主要是法律法规和程序的严格执行。这两者的性质和管理方式方法都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将两者混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搭,就会造成权力应用司法化、行政管理司法化、司法裁决行政化,出现权大于法、司法不公的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司法改革是其中最重大的任务之一。减少行政干预,让司法裁决回到司法的本质面貌上来,是改革的目标。只有经过系统的减少行政化,才会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司法公正”的目标。只有司法公正了,人民才愿意在利益调节中,走司法途径,社会管理才会真正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推进,中国的富强繁荣才能够得到法律的长久庇佑。

  (文/风雨逸)

编辑: 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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