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纪委通报了6起云南省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的查处案件。其中大理州国资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及家属。经大理州纪委审议并报州委批准,决定给予大理州国资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李春茂党内警告处分。笔者认为:在认真执行“八项规定”快两周年之际,还公然向“规定”挑战,违反党纪党规。在当前群教活动各项专项治理中,清理小金库,违规发放红包、现金、福利待遇等等都是重点治理范畴,怎可越红线。也许受到处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以为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等字样出现得不是很频繁,所以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变相的为职工谋福利,变相的提高职工收入。这种做法肯定会遭起,在风口浪尖上顶风违纪,这是享乐主义在作祟,自然成了祛除“四风”的典型案例。商业预付卡不能成为变相福利。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早在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把工作做深做细。一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二要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要坚决治理,防贿促廉;四要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厉约束自己,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思想上要有正确的态度,行动上要有正确的选择,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文/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