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新华网》,11月10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必然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过去改革给人的印象是,改革难免突破法律,等这项改革成熟之后,再把改革的经验规定到法律中,这被称为“先破后立”。这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有关,部分改革不得不以突破法律的方式推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全面改革才是改变的新途径。
在之前官员违纪、违法、犯罪,都是由纪委负责,等到事情都定了,构成犯罪的,才会移交给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后,如果官员贪腐构成犯罪,就会直接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取证。从而强调出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体现出官员违法违纪的调查程序更加法制化。
总体来说,依法治国要将制度反腐的重要性体现出来,要用法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设起一支高素质、优品质、敢作为的公务员队伍。(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