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新华网》,11月10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对此,我党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反腐真正进入法治轨道。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要求反腐败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稳定性。无论反腐败的形势多么严峻,反腐败的需要多么迫切,运动式反腐败都是大忌。在法治轨道上的反腐败就是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政策反腐败的随意性,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因人们注意力的转移而导致的反腐败的弹性。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持续性。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这里讲的就是反腐败的持续性。只有让反腐败进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保证反腐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保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做到真正预防腐败。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