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门新会法院制造一起“人民币政府”冤案》一文报道,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于2013年7月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李福祥、余某森和曾东强等四人抓捕后,迫于压力,在2014年12月将李福祥等三人释放。但新会检察院为了证明其没有抓错人,拿没有关系的曾东强当替罪羊,以其私人名义的澳门银行账户为突破口,继续关押侦查,要将其定罪贪污30万澳门元。为了达到给曾东强入罪的目的,新会检察院作了:李福祥等领导不知道曾东强在澳门有该银行账户的不实证人证言,硬将"私户公用"扭为"私户私用"性质;故意隐瞒曾东强在九年多来所垫支的20余万澳门元业务开支单据一直没有报销等有利证据。新会检察院虽然扭曲了证据,但也心知肚明定罪曾东强贪污30万澳门元还是证据不足,怎样才能定罪呢?
新会检察院领导公然对抗中央规定,越权过问案件,左右案件公正审判。
新会检察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审理以后,分管反贪侦查的副检长余国钊及分管公诉的副检长邓小敏违规过问案件,多次与新会法院领导及刑庭的法官"沟通",对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一定要对被告人曾东强作出有罪判决。
要知道,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当中,人民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权,严禁其他一切人员就案件是否判决有罪向人民法院过问,更严禁在案件庭审后就判决结果与人民法院进行讨论、施压。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不应违规过问,更不能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这样会导致控辩双方地位失衡。新会检察院为达到给曾东强定罪,不惜违背中央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一错再错,想方设法干预案件,向人民法院施压。
更严重的是,新会检察院为达到给曾东强定罪的目的,专门与新会人民法院召开“沟通会议”,并“一家亲”聚餐,对合议庭成员施加压力,要求对曾东强作出有罪判决,不但有违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更显露出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5年7月的下旬,当得知新会法院因证据不足拟判曾东强无罪时,新会检察院又派出了余国钊副检长以及邓小敏副检长带领数位科长到新会法院,与新会法院分管刑庭的林锦财副院长一起召集有关法官进行所谓的沟通会议。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沟通会议"中,余国钊副检长反复要求法院合议庭成员对曾东强一定要作出有罪判决,并强调该案件在证据方面是绝对无问题的,还威协说,如果合议庭成员不作出有罪判决,那就是合议庭成员有问题;邓小敏副检长还表示,当街道办主任的人哪个不贪?你们判他有罪保准没错,何必要较真?在座的法官听到上述两位检察长的言词后都目瞪口呆,心惊胆战。最后余国钊副检长还表示,如你们作出有罪判决就是支持我的工作,并表示晚饭由其(指检察院)买单。最终余副检长果无食言,邀请新会区人民法院的林锦财副院长及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到新会一家高档酒楼聚餐,用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卡结账,并对各位法官扬言只要他们对曾东强作出有罪判决,这餐饭由其买单(实为公款)是值得的,否则他无法向其"老板"(指新会区检察院卢树图检察长) 交差。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违规违纪办案竟然到如此令人发指的情度!而新会区人民法院又是怎样从觉得曾东强贪污证据不足,到丧失法律原则,迎合检察院"疑罪重判"曾东强十年徒刑的呢?内中跷蹊,另文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