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控诉人吴应图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景泰县三益筑绿有限公司持有的《景国用(2007)第01037土地使用权证书》,景泰县人民法院,签发了《(2011)景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以吴应图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了吴应图的诉讼请求,无奈吴应图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1)景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由景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白中行终字第17号裁定书》,以诉争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清,且存一地两证。裁定撤销(2011)景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并由景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在《(2012)景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中,景泰县人民法院,因原告吴应图涉诉的18亩土地须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权属,本案中止诉讼。
在涉诉的18亩土地,没有政府确定权属,行政诉讼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景泰县三益筑绿有限公司以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又把控诉人吴应图告至景泰县人民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一案两审。以伪造的《景国有(1999)第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景民三初字第173号》判决书中,直接把18亩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
在《景民三初字第173号》判决书中,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先审批,再确权,最后才能发证。没有审批,没有确权,是咋样发的土地证。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没有四至的签字,是如何确权的,协议书上所签的日期是99年7月22日,土地证颁发是99年7月8日,发证后确权,是违反土地法规的。
3、电力公司自查报告,该公司是614亩土地,土地证上864亩是从何而来的?
4、在一审中,证据指证中,《景国有(1999)第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提交了复印件,一直拿不出原件,那一条规定,复印件可以当作定案依据,吴静又是凭什么判决的
5、本案诉讼标的18亩土地,三益公司要撤销18亩,为什么一审法院,要把水源村承包给我的25亩全部撤销
6、控诉人吴应图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白中行终字第17号裁定书》《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景行初字第02号》。证明合同所涉及的18亩土地正在诉讼中,等待政府部门确定权属。
但是在《景民三初字第173号》判决书。景泰县人民法院不是以生效《(2012)景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而是以来路不正《景国有(1999)第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复印件认定事实,致使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互相矛盾
根据〈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2014年4月14日景泰县国土局出具了,在现有档案中,没有查询到景泰县人民政府给甘肃省电力工业局使用的国有土地(用途是开办景泰川农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记录证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涉案的土地没有依法登记的证明。既然没有登记,就没有发证,那么在一审中作为重要证据的《景国有(1999)第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就是伪造的;审理查明的;1999年是景泰县人民政府给电力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事实,就是胡编乱造,无稽之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5条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该案的审判员吴静的行为违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规定,已构出犯罪。
控诉人吴应图多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控诉《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景民初字173号》审判员吴静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为此省高院纪检部门到景泰县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景泰县人民法院也为此召开了全院大会。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也以已对吴静经行戒训为由,不给我书面处理结果
吴应图通过中国人民法院网大法官留言,多次向甘肃省高院反映,控诉,,高院的给我的答复如下,
你好,留言已阅。景泰县人民法院为了以此案教育办案法官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庭审行教育办案法官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为,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责令吴静做出书面检查,召开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全庭干警会深刻检讨,并在全院干警大会口头通报批评,
既然,人民法院用此案教育办案法官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这说明吴静审理的案子错了,《景民三初字第173号》判决书是错误的,
那么,《景民三初字第173号》判决书为什么不依法撤销
吴静审理的案件又为什么不改正呢,
吴静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严惩清除吴静这类腐败法官,义正法威。
控诉人吴应图15339437063
来源: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