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遭刑拘 微信头像被民警换成案底照

发布时间:2014-12-19 17:59:17 中国社会新闻网

  朋友微信头像被改成案底照

  10月15日,湖北的李女士收到了朋友陈某的微信,令她惊讶的是,陈某发来的微信内容居然是一条来自警方的消息,该消息称,“我们是北京海淀公安分局,陈某因诈骗已被刑事拘留,如有被骗的事主请与我们联系,010-8258XXXX。”

  这条信息发布在一个由陈某微信开设的微信群对话框内,李女士发现,该微信群成员大多是陈某的同事、朋友。

  “如果这条信息是由陈某亲自发出,在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陈某怎么能使用手机,并允许公安机关使用这种方式主动告诉所有亲戚朋友自己因为犯罪被拘留了呢?”李女士向新湘报记者称。

  李女士收到朋友陈某微信信息的时候,陈某因涉嫌诈骗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新湘报随即对此进行了调查,记者通过微信查找朋友的功能输入陈某的手机号码后,随即查找到陈的微信号。

  记者看到,陈某的微信头像正如李女士所说,是公安机关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照片里陈某面容憔悴,后面是一张身高尺,手持一张写着自己名字的姓名卡。

  新湘报调查得知,2014年8月,山西省蒲县原工商局副局长成武和他的妻子张华向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报案,称陈某诈骗他50万元。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拘传陈某,并于次日将陈刑拘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至今。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三台手机被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扣押。“办案人员曹钊用其手机号申请了一个微信号,关联了陈某手机里的联系人并建立了一个微信群,以寻找被害人为由,将陈某被拘留一事公布在微信群中。告知说陈某因诈骗被拘留,要求其他被诈骗的人向他汇报情况。”陈某的哥哥陈世豪告诉记者。

  陈世豪称,在陈某微信头像被改为案底照后,10月12日至15日,他们接到20多次全国各地打来的敲诈电话。

  记者了解到,陈某案件办案民警名叫曹钊,1981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治安处、海淀分局大贸派出所工作,现为中关村大街派出所便衣打击组民警。

  陈某家人认为,办案民警未经陈某及其亲属同意,以陈某的名义注册了微信号,发布贬损陈的照片,其行为侵犯了陈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11月19日,陈某的家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纪委要求民警曹钊回避无果。

  当事民警:用案底照做微信头像是为了征集破案线索

  记者联系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纪委一名叫刘雷的负责人,其向新湘报确认了此事,“是有这么个事,但是具体核查结果我不能跟您透露,而且这个事我们也正在进行呢,还没有结论。”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陈某案件具体侦办民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中关村派出所民警曹钊,其承认了此事,曹钊告诉新湘报,他使用陈某的案底照作为其微信头像的目的是为了征集破案线索。

  “有些人根本不相信,说这个人(陈某)是非常好的人,你们错怪他了。包括他一些朋友,昨天我们仍然还接到电话,不相信。说陈总做的生意非常大啊,他不可能是那种人啊。”曹钊称。

  对使用案底照作为微信头像有可能存在侵犯陈某肖像权和名誉权一事。曹钊称,“这是民事上的事。他如果说认为我侵权了,让他们来起诉我,没关系,我去应诉。”

  “你告诉他们,发个照片没毛病,律师他也别瞎搅和,律师我都不怕。这个不叫侵权,我没有照片别人不会相信的。”曹钊告诉新湘报。

  法学专家和律师:此举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南万合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李健告诉新湘报,办案民警通过微信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也是网络时代下公安机关办案方式与时俱进的表现,但李健律师认为,办案民警将公安机关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使用为陈某微信头像,有侵犯犯罪嫌疑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

  新湘报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早就对此类事情有过规定,该规定称,“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一不愿具名的教授认为,个人隐私只有在不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公开。他称,陈某的案件可能涉及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将其涉嫌犯罪一事告知所有亲友同事的行为值得斟酌,且并非通过官方手段发布信息除了有损公安机关的权威性,还可能涉及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名誉权。

  中国政法大学该教授告诉新湘报,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作为基本的人格权利,不会因公民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剥夺,该案陈某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其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相应的人格权。

犯罪嫌疑人遭刑拘 微信头像被民警换成案底照

  陈某目前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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